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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拟优化银行高管任职经历要求

  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12月26日,国度金融监督管制总局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等管制东谈主员任职经历管制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包括总则、任职经历要求、任职经历核准与敷陈、金融机构的管制包袱、监管机构的抓续监管、法律包袱和附则。

  与现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等管制东谈主员任职经历管制意见》比较,征求意见稿在职职经历基本要求的判断标准,金融机构的管制包袱,监管机构对部分犯法、违法活动的处分本领等多方面均有优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机构不予核准金融机构高管任职经历的具体情形:存在不允洽本意见和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法则任职经历要求情形的;自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制部门告戒、通报品评或罚金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因涉嫌严重犯法违法活动,正继承联系部门立案看望,尚未作出处表面断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分期限取消径直肃肃的董事(理事)和高等管制东谈主员任职经历的具体情形。最严重的情形是取消径直肃肃的董事(理事)和高等管制东谈主员十年以上直至毕生的任职经历,这些情形有七类,包括犯法违法打算,情节相配严重或形成亏本数额相配浩瀚的;里面管制与肆意轨制不健全或履行监督不力,形成亏本数额相配浩瀚或激发相配首要金融作恶案件的;严重违抗审慎打算法则,形成亏本数额相配浩瀚或激发相配首要金融作恶案件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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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袱剪辑:张文